家長校董選舉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1. 參選家長校董資格

    所有聖公會聖馬太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士。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1. 他/她是本校的在職教員(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法團校董會)或
    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

    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根據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規定,家長校董名額兩個,一位為「家長校董」,另一位為「替代家長校董」。兩者任期均由註冊日起至該學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止。

  2. 提名程序

    本會可成立一選舉委員會或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委員會成員或選舉主任可由本會的常務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教師擔任,但選舉委員會成員及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向本校學生家長發出通告,宣佈選舉家長校董及提名事宜。

    1. 家長校董的提名須於指定日期內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提出。
    2. 每名家長可自薦或提名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唯包括本人在內,每名家長只能提名一位候選人。
    3. 若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4.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決定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重新進行提名程序。
  3. 候選人資料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教育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家長判斷他/她是否適當的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須於截止投票日期前不少於 7 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簡介。

  4. 投票人資格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參與投票,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人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父、母各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除父母外,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給予選票。

  5.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
      1.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訂定,並須於向本校學生家長發出有關家長校董候選人資料通告時同時宣佈。
      2.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須於本校進行,而截止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3. 投票時間為投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或經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決定之合理時間內進行。
      4. 若截止投票當天因天氣或其他突發事故,學校須全日或於部份投票時間內關閉,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宣佈暫停投票,將截止投票日延至下一個上課日舉行。在截止投票日當天宣佈暫停投票前所作的投票將視作有效投票。
    2. 投票方法:
      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2. 惟為識別選票為正本,每張發出之選票須蓋上家長教師會會印。
      3. 校方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將會上鎖,鎖匙由選舉委員會主席或選舉主任保存。
      4. 家長可於投票日親自到學校投票或由子女把選票(選票應放入信封或以膠紙貼邊封好)放入投票箱。
    3. 點票程序:
      1.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須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候選人及校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
      2. 家長教師會主席/副主席,選舉委員會成員或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
      3. 在點票期間,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須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取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1. 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2. 選票填寫不當;
        3. 選票加上可令人辨識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4. 選票並非正本;
        5. 選票未有蓋上家長教師會會印。
      4.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5. 如空缺數目只有一個,而候選人也只有一個,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6. 如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
      7.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 選舉委員會主席或選舉主任和家長教師會主席/副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長教師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4. 公佈結果:

      本會會以通告向全校家長公佈選舉結果。

    5. 上訴機制:
      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後的指定日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明理由。
      2. 常務委員會須成立一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代表兩名,由校方委派出代表兩名,及由常務委員會邀請的家長代表一名。
      3. 上訴委員會將審核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如有需要,可作出調查。上訴委員會須就上訴作出最終裁決,任何人士對此最終裁決均不可提出異議。
  6.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7. 填補臨時空缺
    1. 如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學生,該校董仍可出任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將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